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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司法局率先建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机制
发布日期:2018-07-18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法援中心 字号:[ ]

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行使诉权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顺利参与诉讼。日前,台州市司法局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一、扩面降槛,确保“应援尽援”。一是取消受案范围限制。将因经济困难或者诉讼能力实施能力较差,且诉讼请求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全部纳入法律援助,不再进行事项范围审查。二是降低申请门槛。在严格落实低收入经济审查标准的基础上,扩大了免于经济状况审查人员情形,即对持有人民法院《给予法律援助建议函》、信访部门《转介函》、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军人军属等12类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交本人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三强化程序衔接。法律援助机构一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原则上在二审、申诉程序中应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免于审查程序。

二、强化对接,确保“应援即援”。一是明确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引导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同时应在行政诉讼立案窗口或其他服务平台以适当形式公开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二是明确法院的审查义务。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实施能力负有审查责任,对确有必要获取法律援助的,应向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建议函》。三是明确法院提供便利义务。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对持有《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的当事人视情形给予诉讼费用减、免、缓。

三、注重管控,确保“应援优援”。一是提升办案资质。为确保办案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库,明确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由执业2年以上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和受援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指派承办律师。二是激活办案活力。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按照省标准上限确定。同时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律协制定奖惩激励措施,将行政法业务委员会成员、“专家律师团”成员、律所主任、合伙人等参与办理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情况纳入其律所或个人评优评先条件,确保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效果。三是强化质量评估。法律援助机构对所有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一案一评估”制度,不合格案件将进行全市通报、不予发放办案补贴,并在一年内取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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